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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6/6/20 10:56:11  浏览次数:1148
来源: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国土资〔2016〕74号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8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6〕44号)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工作,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和开发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质量和开发利用水平,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工作,经2016年第12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6〕44号),国土资源部门对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经评审后不再进行备案,保留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的技术评估、评审。矿业权(申请)人只需提交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机构或单位出具的专家审查意见。涉及探矿权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1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12〕9号)文件规定办理。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由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二、矿业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中介单位编制。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矿业权人(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单位提供服务。方案编报单位及方案编制人员对方案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终身负责。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采取公开方式选取3家以上有一定技术力量或相应地质勘查和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代为组织对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评审。矿业权(申请)人需评审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时,应在国土资源部门公示的评审单位中选择评审单位对勘查实施方案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评审。方案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单位不得评审本单位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评审专家不得参与和本人有利益关系的勘查实施方案或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工作。
  四、开展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及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在编制、评审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时,应增加规划查询结果,对已设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禁止区的,应告知矿业权人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逐步有序退出。
  六、勘查实施方案应按照勘查许可证项目名称中载明的勘查矿种进行编制。
  七、依据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中涉及采矿许可证证载开采矿种以外按规定应变更(含增列)开采矿种的,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中需明确拟变更(含增列)开采矿种的相关论证意见。
  八、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在编制方案及评审专家在评审开发利用方案时应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相关矿种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对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进行重点审查,并在专家审查意见中明确相关的评审意见和结论。
  九、除新建矿山外,评审单位原则上只受理年内(评审备案证明发出之日起一年内)资源储量报告为依据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超出一年的应重新对资源储量进行核实。
  十、矿山企业依据同一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或分割同一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保有资源储量,以不同目的或多次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的(上述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内,矿山开采规模、开采方式、开采矿种变更除外),原则上不予进行评审。矿山企业同一采矿权依据不同资源储量报告,且累计查明资源储量、勘探程度及开采技术条件基本一致,以不同目的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应在开发利用方案中对设计参数的变化进行对比说明,并对增加或减少的可采储量提出合理化处理意见。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时对上述情形要进行重点审查,并在专家审查意见中明确相关的评审意见和结论。
  十一、煤矿矿山企业以变更开采规模为目的编制开发利用方案,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定生产能力等相关文件后方可进行评审工作。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规定。
  十二、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健全方案评审专家库。聘请熟悉地矿行政管理、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遥感、物探、化探、探矿工程、采矿工程、选矿工程、测绘、水工环、经费预算等多领域方面的专家,组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评审专家库,承担具体的评审论证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资信情况,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为保证方案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参与方案评审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十三、评审单位应组织专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对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组织程序的合规性、专家意见客观性、准确性、一致性负责。评审专家组长应由在职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对其署名审查意见客观性、合法合规性终身负责。
  十四、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时需实地踏勘的,应在召开评审会议前由评审单位组织专家实地踏勘。召开方案评审会议时,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主编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及业主代表应向评审会议介绍方案编制情况,并负责回答专家质询。
  十五、矿业权(申请)人对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有异议的;或评审单位未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及相关要求进行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可提出重审或由第三方评审单位进行复审。评审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评审次数累计达到3次的,取消其承担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工作资格。
  十六、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按规定进行评审,泄露评审专家名单及其它应保密内容的;违规插手干扰评审工作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有接受矿业权人、编制单位、评审专家等相关单位及个人的馈赠等不廉洁行为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终止评审单位的组织评审资格,不再委托其承担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十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六个严禁”规定,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工作。
  十八、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结果实行公开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结果应在评审结果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国土资源政务网站上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0〕47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1〕85号)。本通知印发实施前《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解决部分矿业权办理延续等有关手续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5〕31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解决部分矿业权办理延续等有关手续的补充通知》(云国土资矿〔2015〕42号)中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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