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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不再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前置要件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6/8/3 17:26:03  浏览次数:1014

来源: 矿产开发管理司

国土资规[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中有关探索改进跨部门审批,确需实行并联审批的,不得互为前置条件的要求,考虑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办﹝2016﹞13号)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安监管管一字﹝2002﹞29号﹚和《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52号)宣布失效,颁发采矿许可证涉及安全监管部门意见的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审批事项和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取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等资料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前置要件。同时《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关于报部审查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电子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等有关安全设施审查和要求提交相关意见的规定停止执行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将适时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作出统筹修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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