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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5号]
更新日期:2017/4/1 16:00:10  浏览次数:2732

 来源: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国土资〔2017〕45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省委、省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加快形成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开发新格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统筹协调,放管结合,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组织建立由政府牵头,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水务)、交通、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机制,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内容见附件)。要加快建立健全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体系,统筹保护与开发,强化矿产开发管理对自然生态的源头保护作用。

二、明确程序,规范运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每年以随机摇号的方式抽取比例不低于矿山总数5%的矿山作为辖区内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矿山名单,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工作。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的矿山必须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州(市)对县(市、区)综合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并对评估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工作完成后,由州、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汇总同级有关部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形成综合评估意见。凡未按要求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未通过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三、依法履职,落实责任

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矿山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客观评估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效果。州、市、县、区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在要求的时限内出具评估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和土地复垦措施,依法查处矿山企业矿产开发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审批矿山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依法查处矿山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矿山企业使用林地进行审核审批,督促矿山企业编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落实植被恢复措施,查处矿山企业开采活动中毁坏林地、破坏植被的违法行为;水利(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矿山企业编制并实施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加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矿山企业违反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监管,依法查处矿山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交通、铁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铁路及基础设施产权范围内保护、监管,依法查处矿山企业违反交通保护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监管,强化执法

坚持“谁开发、谁治理”,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将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的重要方面,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州、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执法频率,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实施边开采边治理。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要将该矿山企业向社会公开,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矿山生态环境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矿产资源既是重要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生态要素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加强资源环境国情宣传,普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树立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的环境保护意识。

 

附件: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意见表.xls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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