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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收取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保证金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8/3/15 11:09:35  浏览次数:2900
来源: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我省涉企保证金目录的通知》(云工信企服〔2017〕716号)要求以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第二次厅党组会决定,自2018年1月18日起停止收取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保证金。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十三条规定,矿业权人在申请延续或申请延续并同时办理规范企业法人资格、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变更开拓工程超越矿区范围、变更缩小矿区范围时,提交“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承诺书”(格式见附件)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办理2年有效期采矿许可证,并在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注明“该矿未评估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完成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缴纳工作,否则到期不予延续”。

附件: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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