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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国土资〔2017〕90号
来源: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0号)精神,做好支持煤矿企业按规定缓缴煤矿采矿权价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煤矿采矿权价款(包括资金占用费,下同)的范围为持有煤矿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包括转型升级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直接关闭退出的煤矿企业)。缓缴的期限为云政发〔2016〕42号文件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煤矿采矿权价款缓缴期)。
二、煤矿企业须按规定缴清云政发〔2016〕42号文件发文之前应当缴纳的煤矿采矿权价款后,才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缓缴煤矿采矿权价款。
三、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煤矿采矿登记前,凡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或扩大矿区范围等需有偿处置采矿权价款但价款尚未评估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开展煤矿采矿权价款评估,并按规定办理煤矿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申请和批准手续,涉及扩大矿区范围的需按规定办理煤矿采矿权有偿协议出让手续并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已完成价款评估并已批准分期缴纳的,应按原价款分期缴纳批准文件缴纳采矿权价款。
缴纳煤矿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可由煤矿企业提交采矿权价款缓缴申请并承诺在煤矿采矿权价款缓缴期满后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登记机关按规定审批并颁发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矿采矿权价款暂缓缴纳。缓缴的煤矿采矿权价款于2019年1月缴纳。
四、按《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规定,煤矿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10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20%。分期缴纳的煤矿采矿权人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资金占用费。原已按规定批准分期缴纳煤矿采矿权价款的,按原批准分期缴纳期限执行。
五、煤矿采矿权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需有偿处置采矿权价款的,按《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规定,应缴清采矿权价款后才可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规定,应缴清采矿权价款后才可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