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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
更新日期:2010/8/20 13:38:53  浏览次数:2220

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

1.总则
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程序,保证矿业权评估结论客观公正,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评估程序,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履行的工作步骤。
1.3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根据本规范及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制定并履行具体评估程序,并在确信所实施的评估程序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前提下,将所实施的评估程序完整披露于评估报告中。
1.4评估程序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谨慎原则。
1.5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基本要求
2.1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签订业务约定书;
(3)编制评估计划;
(4)尽职调查;
(5)收集评估资料;
(6)评定估算;
(7)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8)工作底稿归档。
2.2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程序内容的繁简程度,但不得删减评估程序。
2.3由于受到客观限制不能履行既定评估程序,可以决定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业务约定书。
决定继续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对受到的限制、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可能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影响予以披露。
2.4由于委托方的特殊要求不能履行既定评估程序,应当取得委托方出具书面说明,并在评估报告中对未履行的评估程序和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可能影响予以披露。
2.5评估程序的履行情况应当在评估工作底稿中完整记录。
3.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3.1评估对象和范围。
3.2矿业权权属。
3.3评估目的。
3.4评估基准日。
3.5评估报告提交方式与日期。
3.6评估服务费。
3.7业务风险评价。
4.签订业务约定书
4.1评估机构应当与评估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4.2业务约定书应当符合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的规定。
5.编制评估计划
5.1评估计划通常包括评估项目的技术方案、实施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费用预算等内容。
5.2评估计划可以根据实施过程中的变化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6.尽职调查
6.1尽职调查是指为尽可能全面掌握评估对象信息而进行查证和核实。
6.2尽职调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评估对象权属状况;
(2)地形地貌等自然地理条件;
(3)交通、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条件及区域经济发展状况;
(4)勘查、开发历史及现状;
(5)野外主要地质勘查实物工作量状况;
(6)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状况;
(7)周边的勘查、开发活动;
(8)当地矿产品、矿业权市场情况;
(9)评估对象既往评估和交易情况;
(10)矿业权评估师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6.3尽职调查的具体内容,需要根据评估业务性质、评估对象的勘查开发阶段、拟选用的评估方法等情况而确定。
6.4尽职调查可以通过核查、现场勘查、函证、询问、座谈等方式进行。
7.收集评估资料
7.1评估资料一般包括:
(1)评估对象权属资料;
(2)评估对象目前和历史状况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3)地质勘查类资料;
(4)矿山开发(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类资料;
(5)财务会计及生产经营资料;
(6)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7)行业信息、市场询价、数据分析等资料;
(8)其他专业报告等。
7.2在评估过程中,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
7.3评估资料提供方应当对所出具或提供的财务会计及生产经营等资料以签章方式进行确认。
8.评定估算
8.1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对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及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和判断。
8.2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合理选取评估参数。
8.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对评定估算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形成评估结论。
9.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9.1 评估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的规定。
9.2 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应进行内部审核。
9.3 提交评估报告前,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可以与委托方就评估有关事项进行沟通。
9.5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业务约定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
10.工作底稿归档
10.1评估报告提交后,应当整理形成评估工作底稿。
10.2工作底稿应当符合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规范的规定。
10.3工作底稿归档应当符合矿业权评估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
11.附则
11.1本规范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11.2本规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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