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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作要求
更新日期:2010/8/21 20:52:09  浏览次数:2114

(1)、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将影响矿山范围主要保护对象的地质灾害作为评估重点,应了解矿山地质环境并对采矿影响范围和程度作出分析评价;

(2)、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全面收集地质勘探、矿山设计、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矿山开采及监测等有关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成图比例尺应根据评估范围的大小确定:

(3)、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调查下列内容:

  ——矿山范围内的保护对象:

  ——评估区的地质环境、地表变形、不良地质现象、井下采空区及岩溶引起的地表塌陷和井泉疏干;

  ——矿山范围内矿床(井田)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矿层赋存条件、覆岩岩性、厚度及透水性、矿井涌水量等,

  ——矿山规模、开采层位、总厚度、开采面积、开采方式及开采顺序、开采深厚比、设计回采率、顶板管理方法、矸石排放量及堆放场、矿井水排放量、对地表水体及井、泉的影响、水质及开采沉陷范围:

  ——矿山对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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