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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设计
更新日期:2010/8/22 8:41:17  浏览次数:2397

云南省小型露天采石(砂)

场开采设计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暂行)

 

为保障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施行,指导和规范我省小型露天采石(砂)场科学开采,解决小型露天采石(砂)场普遍缺少规范的开采方案和设计图纸的问题,提高我省小型露天采石(砂)场的安全生产能力,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未取得建设部门认定矿山设计资格的下列单位可申请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资格。

(一)现从事矿山开采的单位。

(二)从事矿山开采设计研究的科研院所。

(三)与矿山开采相关的其它单位。

二、申报条件

申请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独立固定办公场所。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矿山开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培训且考核合格。

(三)技术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矿山开采专业学历,取得高级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矿山工程设计或10年以上矿山技术服务工作经历,主持过1项或承担过3项以上采矿工程主要设计工作或取得注册采矿工程师资格,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

(四)设计技术人员(不含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技术骨干,其人数不少于6人。其中,采矿工程专业至少3人,地质、测量、机电等与矿山工程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至少各1名;主持过1项或参与过2项以上采矿工程设计或取得注册采矿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所有专职技术骨干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配备有基本的测绘及制图设备。

(六)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三、认定程序

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资格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资格申请格式文书。

(二)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工商注册地在昆明的单位可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行政许可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并组织专家组审查。达到规定条件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服务范围,核发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资格证书。

四、申报材料

申请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及相关文件:

(一)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复印件(原件审查)。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注册资金证明(原件审查)。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及安全管理资格证复印件(原件审查),本人矿山设计成果资料。

(四)技术负责人学历证明、职称和资格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本人的矿山设计成果资料,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审查)。

(五)单位专职技术人员花名册、聘用合同、学历证书和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矿山设计成果(原件审查)。

(六)矿山工程技术勘测装备、办公设备清单;(应包括:全站仪、GPS定位仪、海拔仪、矿山开采制图软件、罗盘、50米皮尺、电脑、打印机等)。

(七)矿山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程序文件、质量保证手册。

(八)矿山开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资料清单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五、机构及资格管理

(一)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机构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同一机构不得对同一矿山开展评价和开采设计两项工作。

(三)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机构开展工作前需向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机构每季度书面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机构全会。

(六)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机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有扰乱设计市场行为的;

2.设计质量不高且设计出现重大错误的;

3.弄虚作假的;

4.超范围开展设计的。

(七)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资格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的,申请单位应当于届满前1个月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审查不合格的,原核发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资格自然失效,不得再从事原核定的资格范围的有关工作。

(八)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开采设计方案编制和开采设计资格的认定实行总量控制,全省总数不超过10家。

六、其它

小型露天采石(砂)场是指开采规模低于50万立方米/年的露天采石(砂)场。

七、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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