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全面改善矿区环境,国土资源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矿山复绿”行动,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矿山复绿”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6号,见附件1)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确保实施效果。
一、“矿山复绿”行动的内容及目标
(一)行动内容
“矿山复绿”是指通过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对采矿活动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使地质环境达到稳定、生态得到恢复、景观得到美化的过程。本次“矿山复绿”实施的区域,主要包括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以下称“三区两线”)。
(二)行动目标
全面落实《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2015)》的目标任务,统筹部署,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长效机制。计划用3年时间,集中开展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到2015年,使“三区两线”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全省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全面调查摸底,制定方案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三区两线”周边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一次集中摸底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责任档案,编制各州、市“矿山复绿”行动方案。
(一)开展调查摸底。各州、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问题清晰、责任明确”的要求,组织好调查摸底工作。对“三区两线”范围内的矿山进行全面摸查,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二)建立监管档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本次行动实施范围内的矿山,要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完整、规范的监管档案,明确矿山位置及范围、存在的主要问题、责任主体、应采取的措施、治理时限、动态监管手段等主要内容。
(三)制定实施方案。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在摸底调查、建立档案的基础上,明确“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需要治理的矿山企业名称、位置等矿山基本情况,确定“矿山复绿”行动治理的数量,认真填写2012-2015的年度“矿山复绿”行动档案表和统计表(见附件2、附件3),制定“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参照附件4)。要对纳入本次行动实施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工作进行专项部署,按轻重缓急的原则,明确时间要求分年度治理。
按照8月初国土资源部召开的全国“矿山复绿”行动现场会统一部署和规定时限,要求上报2012年可以治理恢复的矿山,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对“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已经治理恢复的矿山进行认真梳理和统计,特别是中央财政下达资金和矿山企业履行义务已经完成恢复治理的矿山,认真填写2012年度“矿山复绿”行动档案表和统计表(见附件2、附件3),于2012年9月30日前上报省厅地质环境处。
为全面真实反映我省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完整制定我省“矿山复绿”的具体行动实施方案,各州、市2013-2015的年度“矿山复绿”行动档案表、统计表和实施方案请务必于2012年10月30日前上报省厅地质环境处。
上报的档案表、统计表和实施方案需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国土资源部。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筹措资金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于调查确定纳入“矿山复绿”行动范围内应治理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治理责任主体,落实治理责任。生产和在建矿山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矿区的复绿工作由采矿权人根据本矿山实际,并依据相关的技术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历史遗留问题、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号精神,统筹安排资金进行治理。
(二)多渠道筹措治理资金。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我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多、治理难度大,仅靠各级财政投入远远不能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需要。在“矿山复绿”行动推进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吸收和引入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多做有益探索和实践,积极研究和制定土地、矿产、财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治理,建立“政府出资引导、优惠政策扶持、社会资金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机制,建立健全新机制规章制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治理投入,确保“矿山复绿”行动目标的实现。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加强领导
各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矿山复绿”行动,要深刻认识到做好“三区两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对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当地整体形象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矿山复绿”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州、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成立“矿山复绿”行动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同时会同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一行动,按期完成“矿山复绿”行动的各项任务。
(二)突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
一是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和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各州、市辖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义务,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恢复治理方案》),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承诺书》,并按要求交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原则上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
二是进一步完善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交存制度。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要结合“矿山复绿”行动,进一步完善保证金制度,建立企业经济责任机制。要明确保证金的定位和基本要求,即保证金属于企业所有,专户专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交存额度不应低于治理恢复需要。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对已交存保证金但未足额或未交存保证金的矿山企业进行督促检查,在今年底前要基本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覆盖全矿种、全矿山,做到应交尽交,全省保证金交存面原则上达100%,确保顺利完成“矿山复绿”行动。
三是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制度的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应贯彻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采矿权人交存保证金,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中有关要求,边开采,边治理。要督促采矿权人按照审查备案的《恢复治理方案》开展治理工作,并对《恢复治理方案》中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对未按时完成《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备案和未交存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矿山企业,将不予受理该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对采矿权人拒不治理或治理验收未达规定标准的,可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其下达限期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通知书,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完成治理。3个月内仍未开展治理工作或经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或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治理,治理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意见,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程序通知代理银行将其交存的保证金支付给施工单位。
联系人:李永祥 刘新华
联系电话:0871-5747396
电子邮箱:ynsgtthjc@163.com
附件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矿山复绿”行动方案的通知》
附件2.各州(市)矿山复绿档案表
附件3.各州(市)矿山复绿统计表
附件4.各州(市)“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2012年9月5日
附件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矿山复绿”行动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