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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获得的形式
更新日期:2012/10/30 16:12:29  浏览次数:1519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拥有采矿权才能获得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其采矿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采矿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竞争方式审批;二是通过提出申请方式审批设立采矿权。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竞得人或申请人,经批准并办理规定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符合条件的采矿权,经批准可以转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受让人,经批准并办理规定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一、采矿权设立


  (一)采用竞争方式审批采矿权


  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新采矿权设置,采矿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1. 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2.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3.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4.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


  5.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批准申请方式出让采矿权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1.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2.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3.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4.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我国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的矿产地的采矿权时,采矿权申请人需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方可获得采矿权。


  二、采矿权转让中的受让人获得采矿权


  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采矿权可以转让,受让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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