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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监管局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停产煤矿复产验收的指导意见》要求,三个结合认真开展煤矿复产验收工作。
一是煤矿复产验收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相结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及矿区总体规划要求的,不予复产验收;二是煤矿复产验收与煤矿关闭退出相结合,对于规模过小、资源枯竭、灾害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应纳入关闭退出范围,不能轻率地复产验收;三是煤矿复产验收与企业兼并重组相结合,对具有一定资源但办矿主体安全防范能力低,经评估企业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治理矿井灾害的,应由具备相应实力的煤矿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验收过程中,要逐矿、逐井、逐面、逐个环节进行验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不得恢复生产,验收合格一个,恢复一个。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一律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关闭。
(来自: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4224/2013/0106/195362/content_19536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