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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更新日期:2011/3/9 16:47:06  浏览次数:7533

(三)考评权限

凡取得安全标准化考评资质的机构,可以从事同级及其以下等次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

(四)中介机构管理

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要充分依托中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专家小组要按照“谁评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对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取消其考评资质。

四、标准化评定程序

(一)企业自评和申报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活动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并良好运行标准化系统6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成立自评组织机构,自评确定本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企业申报安全标准化等级应报送的材料:1、安全标准化企业申请表一式两份;2、企业自评报告一式四份;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考评机构考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二)考评机构考评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收到企业安全标准化申请表和自评报告后,选择有资质的考评机构组织考评。考评机构依据《规范》和相应评分办法进行考评,形成考评意见,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交标准化考评报告。企业自评与考评机构考评不一致的,以考评机构评定的等级为准。

(三)等级认定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考评机构考评意见和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同意认定的,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企业,向企业颁发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采用全国统一的式样,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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