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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标准化等次管理
(一)标准化等级实行定期认定、动态管理,考评申报工作可以经常进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每季度集中认定和公告一批,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三年。标准化等级实行逐级晋升,每次只能晋升一级,一般下一级有效期满才能申报晋升上一级。首次申报和评定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其实际达到的等级申报和评定。
(二)标准化有效期满,企业未降低安全标准化水平,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标准化等级不变,保留相应等级证书和牌匾;企业安全标准化水平有明显提高,并达到更高一个等级安全标准化考评要求的,企业可以向相应等级认定机关提出更高一个等次的安全标准化申请,经考评机构考评合格后,认定其新的安全标准化等级,颁发相应等级证书和牌匾。
(三)凡评定为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含)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后,安全生产许可证可直接延期;凡评定为安全标准化三级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标准化有效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后,经有关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延期换证。
(四)三级以下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死亡事故或1次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自动降为安全标准化不达标企业,由认定机关撤销其标准化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指令进行整改,1年后重新进行安全标准化评定;凡发生1次一般死亡事故的,安全标准化等级降低一个等级,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指令进行整改。经过整改后,五级企业由具有安全标准化考评资质的机构进行考评合格并经认定机构审核同意的,可以保留其安全标准化级别,考评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虽然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企业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严重退化的,由认定机关组织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考评,企业不再具备相应等级标准的,认定机关可随时撤销原等级称号,按有关规定进行重新评定。一、二级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称号和证书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五)2011年7月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到2013年底,凡未达到最低标准化等级(五级)的企业,为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达停产整改指令,企业必须进行停产整顿,经限期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六)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除依法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省安全监管局将积极研究、制定我省有关安全标准化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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