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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更新日期:2010/8/21 21:01:19  浏览次数:8976

4 总则
4.1 一般规定
4.1.1建设场地与新建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宜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
4.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的地质灾害种类应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开采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
4.1.3评估范围不应小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和矿山的矿区范围,应视规划、建设和矿山项目的特点及影响范围、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按下列原则确定:
——可能受崩塌、滑坡及塌岸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崩塌、滑坡所涉及的范围;
——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宜包含完整的泥石流流域面积;
——可能受地面塌陷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初步推测的可能塌陷范围;
——可能受地裂缝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作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地裂缝可能延展的范围;
——可能受地面沉降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作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引发该区地面沉降主控因素所在的范围。
——可能受建设工程或采矿活动影响的区域也应包括在评估范围内。
调查范围不应小于评估范围,以能合理划定评估范围为原则。
4.1.4 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分别具有下列与项目相关的资料:
——规划区范围、规划功能和布局;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拟建物平面布置、功能、规模、整平高程和项目投资。
——矿山项目的矿界范围、开采上采上下界高程、采矿方法、开采矿层(体)、储量、生产规模、服务年限投资、保护对象情况、改扩建矿井的开采历史及已采范围。
4.2 评估工作程序
评估工作程序宜按图1进行:

 

4.3 评估级别
4.3.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为一级。
——建设场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根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按表1划分。
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小于30km大于等于10km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区用地面积小于0.5km2大于等于0.1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小于1km2大于等于0.5km2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则应提高一级;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大于等于30km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0.5km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
矿区面积大于等于5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矿区面积小于5km2大于等于1km2时,按表1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应提高一级。

 

4.3.2建设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划和建设项目重要性按附录A划分,附录A未列出的其它项目的重要性应根据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未列入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的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宜根据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确定,严重为重要,较严重为较重要,不严重为一般。
——矿山项目重要性由矿山规模和地面保护对象重要性确定,取两者中的较高者,矿山规模大小按附录B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佑护对象重要性按受威胁人数、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划分,取两者中的较高者。受威胁人数大于500为重要,100~500人为较重要,小于100人为一般;建(构)筑物的重要性按本条第1款划分。

4.3.3丘陵山区以外的地区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应按表2划分:
表2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

 

4.3.4丘陵山区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应符合表3规定

 

 

4.4评估要求
各级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0.01 m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少于3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2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1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不良地质现象分布区域应有勘探点,仅根据地面地质调查和资料搜集难以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和用地或开采适宜性作出正确判断时,各级评估均应进行勘探测试工作。
——各级评估对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均应进行定性评价;一级评估尚应进行定量评价;二级评估宜进行定量评价。但对建设工程所涉及的确已稳定或已得到治理的致灾地质体,各级评估均应根据工程开挖与加栽情况进行定量评价。
4.5 地质环境调查
4.5.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进行地质环境调查。调查应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现象、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等内容。
4.5.2地质环境调查前应搜集区内的气象、水文、地震及各种地质资料尤其是地质灾害及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资料。
4.5.3 地质环境调查所用图件,应是能准确反映区内地形地物的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对建设用地该图还应反映拟建工程布置及整平高程,对矿山尚应反映矿山开采边界、采空区范围,图件比例尺应视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及致灾地质体的规模而定,以能清晰反映区内地质环境特征尤其各致灾地质体的基本特征并便于阅读使用为原则,平面图一般宜为1:500~1:5000,面积大、线路长时可减小至1:10000,但对其中的重要地段应采用较大比例尺地形地质图或地形图,剖面测图比例尺宜大于平面图比例尺。
地质环境调查中,图上每0.01 m2内地质调查点对一级评估不应少于4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3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2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4.5.4 不同构造部位均应有裂隙统计点,裂隙统计点的范围应不小于100m2。
4.5.5剖面线布置应考虑总体地形坡向、岩层倾向,矿山还应考虑主要井巷及深切冲沟;每条剖面图上均应有不少于3个控制性地质点或勘探点。重点地段均应测制或修测代表性纵横剖面图。
4.5.6 特殊性岩土调查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及其它相关规范的规定。
4.5 致灾地质体调查分析
4.5.1 对滑坡应调查滑坡要素及变形特征,分析滑坡的规模、类型、主要引发因素及滑坡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18-200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5.2 对危岩崩塌应调查陡崖的形态、岩性组合、岩体结构、结构面性状、危岩体被裂隙切割的程度、基座变形情况,分析危岩的形态、类型、规模及崩塌影响范围,评价其现状和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18-200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4.5.3 对泥石流应调查泥石流形成的物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水文条件、植被发育情况、人类活动的影响,分析泥石流的形成条件、规模、类型、活动特征、侵蚀方式、破坏方式及泥石流影响范围,预测泥石流的发展趋势,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20-2006)的要求。
4.5.4 地面塌陷调查分析主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岩溶塌陷和黄土湿陷应调查塌陷形态、边界、形成塌陷的地质条件和地下水动力条件、注水充填情况、建(构)物变形及处理情况。
——对采空塌陷和地下挖掘塌陷应调查塌陷所处地下采(挖)空区的位置、边界、埋藏深度、开采(挖)时间、处理方法、积水等情况,地表裂缝和陷坑几何特征及地下采(挖)空区和覆岩性质、岩质构造的关系,建(构)筑物变形及处理情况。
——应分析重力和地表荷载作用、震动作用、地下水及地表水作用及塌陷影响范围,地面塌陷的发展趋势。
调查分析方法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4.5.5 地面裂缝调查分析主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枝地裂缝的几何特征与活动特征,单个地裂缝及群体地裂缝的规模、性质及分布,地裂缝地面地下建(构)筑物的破坏特点,现有防治措施和效果。
——划分地裂缝成因类型,判定引发因素,预测发展趋势,分析与同地区其他地质灾害的关系
调查分析方法宜符合《工程地质调查规范》(DZ/T0097-1994)

4.5.6 地面沉降的调查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调查地面沉降区的位置、原因、历史、地下水采灌情况,累计沉降量、沉降速率;沉降区内的岩土组成及均匀性,各类土层的性状及厚度,地面沉降的危害。
——分析产生沉降的原因,初步圈定地面沉降范围和判定地面沉降累计量及沉降速率,预测沉降发展趋势。
调查分析方法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4.5.7 斜(边)坡的调查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挖方边坡应调查边坡长度、高度及坡度,边坡物质组成和状态、结构面组合情况及其与边坡的关系、基岩面性状以及边坡变形迹象,分析边坡岩土体类型、可能破坏方式、稳定性及失稳后的影响范围。对建设项目和露天开采矿山项目将形成的挖方边坡,当无放坡方案时,坡角应按90°考虑。
——对填方边坡应调查原地面形态、物质组成及状态,填土的物质组成和状态,填方高度、长度及坡度,分析边坡沿填土层内部弱面、原地面、原滑面滑动的稳定性及失稳后的影响范围。对建设项目和露天开采矿山项目将形成的填方边坡,当无放坡方案时,坡角应按临时休止角考虑。
——对斜坡应调查斜坡的长度、高度及坡度,斜坡物质组成和状态,结构面(特别是贯通性结构面)性状、斜坡类型、可能破坏方式、稳定性及失稳后的影响范围。
——对岸坡应调查岸坡地形地貌、岩性、地质构造、地下水、水位变化及水下和水上稳定坡角、地表水作用等情况,分析岸坡稳定性、塌岸类型、强烈程度及影响范围。
调查分析方法可参照《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4.5.8天然洞穴、地下洞室及采掘空间的调查分析主要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天然洞穴和地下洞室应调查洞室的展布特征、断面形状及尺寸、围岩性质、覆岩厚度、水文地质条件(对人工洞室应调查开挖方式、洞室支护及运行情况),分析覆盖层的稳定性。
——对采掘空间应调查矿层(体)赋存条件、地质条件、采矿方法、开采历史、采空区范围及处理方法、冒落带及导水裂隙带高度、地表移动变形特征、采矿对地面保护对象的影响。
4.5.9各级评估对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均应时行定性评价,经定性评价不利工况下白稳定性未达到稳定要求时,尚应进行定量评价。当根据地面调查或已有资料不能对致灾地质体做出正确评价时,宜采取适当的勘探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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