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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更新日期:2010/8/21 21:01:19  浏览次数:8974


5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1 一般规定
5.1.1本章有生地城市总体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1.2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对危险性分级并提出建议。
5.1.3地质灾害危险性应分为大、中等、小三个等级。
5.1.4当规划区内地质环境差异明显时,应分区进行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及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不利工况下未达到稳定要求并具有一定规模 的致灾地质体及其影响范围应单独分区。
——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位置相邻的各区可归并为一个区。
——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位置不相邻的各区和地质灾害危险性相同但灾种不同的各区应视为同一个区的亚区。
5.2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分级
5.2.1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相应灾种的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判定,当能判断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在不利工况下的稳定性按表4判断。

 

对不能用稳定性判断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灾种,其发生可能性应根据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的充分程度按表5判断。

 

5.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山采空区地段,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应定为大:
——在开采过程中可能出现非连续变形的地段;
——地表移动活跃的地段;
——特厚矿层和倾角大于55º的厚矿层露头地段;
——由于地表移动变形引起斜(边)坡失稳的地段;
——地表倾斜大于10mm/m,地表曲率大于0.6×10-3/m或地表水平变形大于6 mm/m的地段。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矿山采空区地段,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应根据开采深厚比按表6判定。当有地区经验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5.1.4地面沉降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根据累计沉降量及沉降速率按表7进行划分。当有地区经验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5.2.4 地裂缝影响区地质灾害易发生可能性应根据地隔裂缝活动情况及主要影响因素变化程度按表8进行划分,当有地区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5.2.5当致灾地质体的稳定性或形成条件充分程度难于判定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根据地区经验确定,无地区时应根据地质环境各因素的异同进行初步分区,相应各区的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宜按下列规定划分:
——当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2划分时,地质环境复杂的区域应划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区,地质环境较复杂的区域应划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中等 区,地质环境简单的区域应划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小区。
——当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按表3划分时,各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可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指数按表9确定。

 

地质灾害性质可能性指数应按附录C计算
5.2.6当按第5.2.1条至第5.2.5条划分的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不一致时,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应按其中的较高者确定。
5.3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
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应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小及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危害范围与规划区面积的比例,按表10确定。

 

5.4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规划建议
5.4.1区内各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阐明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
——分析影响致灾地质体稳定性或形成条件充分程度的地质环境因素。
——分析各地质环境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特点,明确主导因素。
——判定不同工况下致灾地质的稳定性或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划分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
5.4.2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 预测评估,应根据致灾地质体对未来人类活动的敏感程度及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圈定地质灾害危害范围,划分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
5.4.3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应根据各区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得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结合规划功能和布局,综合评价基尔特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有针对性地提出规划建议,并遵循下列原则:
——地质灾害危险性在的区域一般不宜规划建设项目,确需规划建议项目时,应同时进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或规划具有地质灾害防治的建设项目。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的区域进行规划时,建(构)筑物的而已应减轻引发因素对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的影响并兼顾地质灾害防治。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小的区域进行规划时,建(构)筑物的而已应避免引发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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